一、总    则

(一)本标准所称建筑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、金属与石材幕墙、点支承玻璃幕墙、单元式幕墙以及采光屋顶等建筑幕墙工程类型。其他类型的建筑幕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
(二)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、乙两个级别。

二、标    准

(一)甲级

1.资历和信誉

    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
 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。

 (3)企业完成过不少于2项大型或4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
2.技术人员条件

    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

 (2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10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,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,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
 (3)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小于1项大型或2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
3.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
    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,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,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
    (2)企业管理组织机构、标准体系、质量体系、档案管理体系健全。

(二)乙级

1.资历和信誉

    (1)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。

 (2)社会信誉良好,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。

2.技术人员条件

   (1)专业配备齐全、合理,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“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”的规定。

 (2)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8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小于2项中型或1项大型规模的幕墙工程设计,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,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
 (3)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,非注册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设计经历,并主持过不少于1项中型规模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。

3.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

    (1)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,固定的工作场所。

    (2)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、经营、人事、财务、档案等管理制度。

三、承担任务范围

(一)甲级

    承担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。

(二)乙级

    可承担各类型幕墙高度在80米以下且幕墙单项工程面积在6000m2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。

四、附则

(一)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