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、一级、二级 、三级。

1.1 一级资质标准

1 .1.1  企业资产

净资产1亿元以上。

1 .1.2  企业主要人员

(1)建筑工程、 机电工程专业一 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 人, 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 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。
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;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 人,且结构、给排水、暖通、电气等专业齐全。
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 、劳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
(4)经 考核 或培 训合 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。

1 .1.3  企业工程业绩
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 。

(1) 地 上 25 层 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 8-2 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;

(2) 高 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 0-1 00 米(不含)的构筑物工程 2 项;

(3) 建筑面 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 业、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 建筑面积 2 万 -3 万平方米(不含)的单体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 2 项;

(4)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(或钢结构单跨 36 米以 上)的建筑工 程 1 项 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 7-3 0 米(不含)( 或钢结构单跨 30-36 米(不含))的建筑工程 2 项。

1.2 二级资质标准

1 .2.1企业资产

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。

1 .2.2  企业主要人员

(1) 建筑工 程、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 师合计不少于1 2 人,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。

(2) 技术负 责人具有 8 年 以上从 事工程 施工技 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 于15人,且结构、给排水、暖通、电气等专业齐全。
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 、劳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
(4)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 术工人不少于 7 5 人。

1 .2.3  企业工程业绩
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,工程质量合格。

(1)地 上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 -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;

(2)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 程 1 项或高度 35-50米 (不含) 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;

(3) 建筑面 积 1 万平方米 以上的单体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.6 万-1 万平方米(不含)的单体 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 2 项;

(4)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(或钢结构单跨 24 米以 上)的 建筑工 程 1 项 或钢筋 混凝土 结构单 跨1 8-2 1 米(不含)( 或钢结构单跨 21-24 米(不含))的建筑工程 2 项。

1.3 三级资质标准

1 .3.1企业资产

净资产800万元以上。

1 .3.2  企业主要人员

(1) 建筑工 程、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 ,其中 建筑工程 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。

(2) 技术负 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;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 ,且结构、给排水、电气等专业齐全 。

(3)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人,且施工员、质量员、安全员、机械员、造价员 、劳务员等人员齐全。

(4) 经考核 或培训合 格的 中级工 以上技 术工人 不少于 3 0 人。

(5) 技术负 责人( 或注册 建造师 )主持 完成过 本类别资质 二级以上 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。

承包工程范围

一级资质

1.4.1  一级资质

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 万元 以上的 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:

(1)高度2 00 米以下的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;

(2)高度2 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。

1 .4.2  二级资质

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:

(1)高度 1 00 米以下 的工业、民用 建筑工程;

(2)高度 1 20 米以下的构筑物 工程 ;

(3)建筑面 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、民用建筑工程;

(4)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。

1 .4.3  三级资质

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:

(1)高度 5 0 米以下的工业、民用 建筑工程;

(2)高度 7 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;

(3)建筑面 积 1.2 万 平方米 以下的 单体 工业、 民用建筑工程;

(4)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。

注:

1.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 、工业建筑工程、构筑物工程 以及相配套的 道路、 通信 、管网管线等 设施工程 。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、主体结构 、建筑屋面、装修装饰、建筑幕墙、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 、通风与空调、电气、消防、防雷等配套工程。

2.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 、给排水、暖通、电气 等专业职称。

3.单 项合 同额 3000 万元 以下 且超 出建筑 工程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,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。